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18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苏志、张军与窦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828-2号申请执行人:苏志。申请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窦克。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窦克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