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9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千志与杨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千志,杨中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393号原告刘千志,男,汉族,1942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杨中学,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千志与被告杨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千志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千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千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千志负担。审判长 邓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芯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