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山东铠宇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孙宜忠、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铠宇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孙宜忠,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山东铠宇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孝德,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发会,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宜忠,居民。委托代理人姚云方,山东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功,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山东铠宇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宜忠、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发会、被告孙宜忠委托代理人姚云方、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峰、委托代理人王学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铠宇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称,二被告在蒙阴县垛庄镇桃墟镇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从原告处租赁钢管、扣件一批。2014年8月13日,原被告进行了对账,被告共拖欠原告租赁费1268904、32元,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142013、89元。被告孙宜忠辩称,对于垛庄裕源小区的工程是由孙宜忠挂靠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当时孙宜忠自负盈亏,对于南桃曲的工程开始由孙宜忠承建,后来由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管的。对于租赁原告的钢管配件,没有异议。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从原告起诉中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拖欠原告租赁费是垛庄镇垛庄裕源小区工程,该工程并非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揽的工程,也就是说该工程是否拖欠原告租赁费,拖欠了多少租赁费与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需要承担原告所诉的租赁费的给付责任。原告起诉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其裕源小区工程租赁费于法无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工程发包方蒙阴县垛庄镇人民政府三方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在蒙阴县垛庄镇所承揽的石山庄社区5-12号楼工程中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由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2012年5月20日前,被告孙宜忠以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蒙阴县垛庄镇石山庄社区5-12号楼工程。2012年6月3日被告孙宜忠与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挂靠协议),被告孙宜忠挂靠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承揽工程,向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交管理费。随后,被告孙宜忠以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承建蒙阴县垛庄镇石山庄社区5-12号楼工程。2012年7月1日,被告孙宜忠以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品名为,钢管、扣件。租赁期限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施工地点为蒙阴县垛庄镇。2012年7月,被告孙宜忠又以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桃墟镇南桃墟村委,签订了南桃墟村建设协议书,承包了南桃墟村建设项目。该工程开工后,由于建设需要,被告孙宜忠又继续租赁了原告的钢管和扣件。2013年4月1日,被告孙宜忠又以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用于蒙阴县南桃墟村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住宅楼工程,使用地点为蒙阴县南桃墟村。租赁到期后,被告将租赁物全部返还给原告,损失部分折价赔偿。2014年8月13日,原被告通过对账,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14年8月3日,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1268904、32元,并出具了对账函,当时,原被告协商同意在2个月内付款,按对账数额的80%结算,若一年内付款按90%结算,三年内付款按100%结算。按照90%计算被告欠原告租赁费1142013、89元。事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拖欠租赁费,原告于2015年2月2日诉致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租赁费1142013、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合作协议书、租赁合同、建设协议书、对账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与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蒙阴县垛庄镇人民政府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二被告与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桃墟镇南桃墟村委,签订的南桃墟村建设协议书,都采用了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已经履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庭审中查明,被告孙宜忠挂靠到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所谓挂靠,是指经营主体与另一经营主体协议约定,由挂靠方使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格、资质、凭证、技术等,并向被挂靠企业提供挂靠费用的经营形式。挂靠方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挂靠方对外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孙宜忠在承建蒙阴县垛庄镇和蒙阴县南桃墟村建设项目中,使用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以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施工,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有限公司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被告孙宜忠对外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债务,理应由被告孙宜忠和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1142013、8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理应偿还。因二被告系挂靠关系,所欠原告租赁费1142013、89元,首先,由被告孙宜忠偿还,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宜忠所欠的租赁费1142013、8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宜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拖欠原告山东铠宇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租赁费1142013、89元。二、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78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加海审判员 吕胜锦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慧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