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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友军与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军,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张友军。被执行人: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柳文明,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5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属的停泊在舟山市定海岑港毛湾码头的“明赢9”船。2015年9月23日,浙江义海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6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向买受人浙江义海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移交了该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停泊在舟山市定海岑港毛湾码头的“明赢9”船的全部查封、扣押措施。二、“明赢9”船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浙江义海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原该船的所有权,光船租赁登记及设定的抵押权自动注销。三、买受人浙江义海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船舶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姣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