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家源诉郑成立、李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源,郑成立,李锡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2649号原告:李家源,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郑成立,男,1975年9月3日出生。被告:李锡梅,女,1983年3月6日出生。原告李家源诉被告郑成立、李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玉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家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成立、李锡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家源起诉称:请求法院判决1、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9000元,合计人民币34000元;2、按借条约定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的借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将利息主张变更为6000元,具体计算方式:25000元×2%×12个月(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6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8月1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郑成立、李锡梅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郑成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为此出具了1张借条,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未支付利息亦未偿还本金。后原告因向被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郑成立与被告李锡梅于2005年9月27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庭审陈述和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家源与被告郑成立之间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郑成立作为债务人应当偿还借款。原告在庭审中将利息主张数额变更为6000元,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8月1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系发生在被告郑成立与李锡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郑成立、李锡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成立、李锡梅应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合计人民币31000元给原告李家源,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并支付从2015年8月1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玉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詹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