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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谢润生、郭兰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谢某某,郭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法定代表人:黄雪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保生、林水德,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吉安县。被告:郭某某,女,汉族,住吉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谢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谢某某、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阮明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佐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