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94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义门镇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义门镇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二初字第000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银行存款3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梅洪刚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