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刑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706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辩护人魏定军,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5)武侯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莉萍代理审判员  陈 娜代理审判员  查 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