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调确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定西众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春林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调确字第45号申请人定西众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天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虎,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杨春林,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定西众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杨春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兆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定西众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林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经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定西众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给付申请人杨春林维修工程款4300元。(已付清)。经审查,申请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定西众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林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