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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114号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为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饶德明。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本案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后的案件受理费586元,但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38元,由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586元)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