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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张某甲,男,194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马荣根,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丙,男,住平阴县。被告张某乙,男,住址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丙、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秦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靳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