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张某甲,男,194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马荣根,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丙,男,住平阴县。被告张某乙,男,住址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丙、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秦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靳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