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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商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补军与王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440号原告:李补军。委托代理人:胡腾龙。委托代理人:周薇。被告:王增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补军与被告王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补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乐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印孟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