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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954号原告:卢某甲。被告:叶某甲。原告卢某甲为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高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卢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二子,取名叶某乙。由于原、被告认识不久就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了照顾儿子无法打工,无经济收入,而被告却不承担家庭费用。原告曾于2015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至今被告对家庭仍不顾不问,双方无法和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卢某乙和叶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不要被告承担抚养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要求婚生儿子卢某乙和叶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叶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登记结婚,生育儿子情况属实。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儿子卢某乙和叶某乙,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卢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叶某乙。2015年2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双方没有和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2015)台临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为此曾提起离婚诉讼,现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其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回起诉后,被告未采取有效方式和手段使双方夫妻关系改善,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儿子卢某乙和叶某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儿子卢某乙和叶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叶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卢某乙和叶某乙由被告叶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俞高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