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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志贵与张八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贵,张八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782号原告黄志贵,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万和,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漳浦县佛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八德,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贵与被告张八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贵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贵以被告张八德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志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洪舒颖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