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润飞与高卫林、任建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润飞,高卫林,任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69-1号申请执行人曹润飞,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卫林,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任建祥,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1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卫林、任建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曹润飞偿还借款本金83.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080元、执行费10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任建祥在银行的存款11100元,绥德县人民法院依据绥德县人民法院(2014)绥执字第00094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申请人曹润飞的上述款项,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任建祥在银行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