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炳贤,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地址,经本院依法送达,被告所在住址查无此人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明确地址。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培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