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斯卫军、楼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87号原告: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翟拥民,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亮,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斯卫军,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楼虹,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斯卫军、楼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 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