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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粮��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邹蕴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粮食有限公司,上海中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邹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甬执异字第16号案外人:上海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杨学文。申请执行人:宁波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灵。被执行人:上海中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峥丽。被执行人:邹蕴玉。本院在执行宁波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食公司)与上海中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望公司)、邹蕴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上海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威公司)以登记在中望公司名下的300万股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请求中止执行,解除冻结登记在中望公司名下的300万股申银万国证券股份��限公司股权。其事实和理由有:2013年2月25日,案外人瀚威公司与中望公司经股东会决定,签订系争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案外人以3244.5万元的价格向担保人购买系争股权,并由案外人将上述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中望公司,股权交易基准日为合同签订生效日,双方应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并配合办理向上海证监会报备、工商变更登记、产权交易标的权证的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同年4月2日,案外人以支票形式向中望公司支付了全部交易价款共计3244.5万元,中望公司于同日向案外人出具了收到上述款项的收据。同年4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沪证监机构字(2013)85号《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无异议函》,表示对案外人受让中望公司所持有的��争股权无异议。2013年4月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应蔡杰申请冻结了系争股权,案外人为此提出执行异议,普陀法院经听证后裁定中止系争股权的执行,蔡杰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经普陀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案外人要求原审法院解除系争股权的查封并无不当。2015年7月,案外人在办理系争股权过户手续时获知系争股权在普陀法院冻结后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案外人认为,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系争股权在2013年4月7日以前已属案外人瀚威公司所有,并不属于中望公司所有。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对系争股权的冻结、执行,并解除冻结。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案外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付款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一份。证据2.上海森阳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望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委托持股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据3.权利质押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据4.民事诉状、案号为(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908-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据5.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据6.上海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森阳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档案机读材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据7.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案号为(2013)普执预字第901-1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据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冻结股权事项不能协助办理的告知函复印件一份。证据9.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号作出的函复印件一份。证据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权股东无异议函复印件一份。证据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信访回复函复印件一份。证据12.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申请执行人粮食公司答辩称:一、涉案300万股并非就是森阳公司所委托中望公司代持,粮食公司亦曾通过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中望公司代持600万股。二、森阳公司是否真正曾委托中望公司代持涉案股权和瀚威公司与中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股权交易等事实存在严重怀疑。第一,关键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瑕疵和问题;第二,森阳公司对中望公司提起股权确认之诉后,当法庭要对委托持股协议进行效力审查后即自行���诉的事实说明股权代持事有蹊跷;第三,中望公司对粮食公司委托其持股的600万股权没有按承诺归还,对森阳公司所为代持的300万股却以过桥股权转让的方式让森阳公司收回,二者处理的不一致只能说明交易的不真实。三、即使存在委托持股关系,异议人可以用过桥股权转让的方式为森阳公司收回股权,但由于在粮食公司申请法院查封时,尚未办妥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故该股权转让未取得对外的公示效力,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措施。四、如果予以解封,将股权认定归异议人所有,这构成对异议人的个别清偿,其后果很可能是中望公司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目的得以实现,众多债权人的巨大损失将无法追回。五、上海法院的判决对宁波中院的处理不能当然产生溯及力。综上,案外人瀚威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执行人粮食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望公司、邹蕴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浙甬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三方当事人于2013年2月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望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之前将其名下的600万股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至原告粮食公司名下;若被告中望公司未按约履行,则赔偿原告粮食公司损失本金6489万元及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邹蕴玉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6830元,减半收取233415元,由被告中望公司、邹蕴玉共同负担。因义务人中望公司、邹蕴玉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粮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在执行(2013)普执字第1585号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执行中望公司案中,于2013年3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望公司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825万股股权。在执行(2013)普执字第1746号蔡杰申请执行中望公司案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中望公司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825万股股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粮食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望公司、邹蕴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16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中望公司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525万股股权。后案外人瀚威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冻结登记在中望公司名下的300万股股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3年6月7日作出关于中止系争股权执行的(2013)普执字第1585-异1号执行裁定,因厦门国际银行上海��行收到上述裁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院于同年7月3日作出解除因(2013)普执字第1585号案对系争股权冻结的(2013)普执字第1585-1号执行裁定,并已送达相对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因(2013)普执字第1746号案原对系争股权的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2013年7月5日,案外人瀚威公司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立即中止执行,解除对申银万国300万股股权的冻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出具(2013)普执字第1746-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本院因本案于2013年4月8日冻结的担保人上海中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300万股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杰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对上述裁定事项不服,于2013年8月26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对系争300万股股权许可执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蔡杰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蔡杰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2014年1月20日,上海证监局信访答复瀚威公司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日向我局提交《关于我公司股东上海中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报告》(申银万国证(2013)163号),我局于2013年4月10日约请贵公司财务总监进行新股东谈话,收齐股权转让备案完整材料,并于2013年4月15日出具了《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无异议函》(沪证监机构字(2013)85号)。上述事先备案过程中,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均未向我局报告相关股权已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在该事项的报备期间,除相关股权被司法冻结不可进行转让外,原备案材料符合证监会关于股权转让备案的要求。我局已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警示教育,并责成该公司对相关股权转让事宜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因相关股权被司法冻结,存在法律障碍及纠纷,我局已要求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回我局2013年4月15日出具的《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无异议函》(沪证监机构字(2013)85号)。待相关法律障碍及纠纷解除后,申银万国证券可重新履行相关股权转让的备案手续,协助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企业名称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且上海中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仍持有该公司300万股股权。2015年7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普执字第174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本院因(2013)普执字第1746号案对担保人上海中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300万股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本院因(2013)浙甬执民字第81号案原对系争股权的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根据双方提供的初步证据和各方陈述,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权利人。”公司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取得对外的公示效力,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瀚威公司和中望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并未完成将系争股权转移于受让人瀚威公司名下,且上海证监局已要求申银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回该局2013年4月15日出具的《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无异议函》(沪证监机构字(2013)85号)。中望公司现仍持有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万股股权。根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关系到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信赖以及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故案外人瀚威公司对被执行的系争股权所主张的权利,不能阻止本案申请执行人粮食公司依据生效执行依据请求本院对系争股权的执行。案外人主张解除对诉争的300万股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查封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上海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张东风代理审判员  闫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言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