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南通众晖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主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众晖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主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468号原告南通众晖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柴湾镇平园池村5组。法定代表人严巧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旭东,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主。被告徐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众晖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众晖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众晖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众晖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通众晖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勇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严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