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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朱小响与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长丰路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响,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长丰路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53号原告:朱小响,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江苏省宿迁市。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长丰路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王生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响诉被告沈雷、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长丰路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响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小响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亚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