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法诉被告郝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006号原告李庆法。被告郝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法诉被告郝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郝魁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庆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江涛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滑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