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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树琴与李保成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琴,李保成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220号原告李树琴,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生,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妮,女,汉族,1943年12月2日出生,住确山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保成,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生,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树琴与被告李保成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