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树琴与李保成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琴,李保成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220号原告李树琴,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生,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妮,女,汉族,1943年12月2日出生,住确山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保成,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生,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树琴与被告李保成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