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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伟生与苏林根、朱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生,苏林根,朱菊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周伟生。被告苏林根。被告朱菊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生诉被告苏林根、朱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伟生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周伟生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立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