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伟生与苏林根、朱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生,苏林根,朱菊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周伟生。被告苏林根。被告朱菊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生诉被告苏林根、朱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伟生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周伟生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立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