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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田耀成诉被告刘小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耀成,刘小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46号原告田耀成,男。被告刘小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耀成诉被告刘小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耀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耀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耀成承担。审 判 长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