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田耀成诉被告刘小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耀成,刘小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46号原告田耀成,男。被告刘小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耀成诉被告刘小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耀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耀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耀成承担。审 判 长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