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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裴香凤与李结江、杨菊兰返回垫付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香凤,李结江,杨菊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06-1号原告裴香凤。被告李结江。被告杨菊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香凤与被告李结江、杨菊兰返回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裴香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结江、杨菊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裴香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结江、杨菊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