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攀攀与被执行人李志丹、张惠民诈骗案刑事退赔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康攀攀,男,出生于1989年5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惠民,男,出生于1977年1月14日,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志丹,男,出生于1982年12月26日,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康攀攀与被执行人李志丹、张惠民诈骗罪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汉台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攀攀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志丹、张惠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康攀攀退赔人民币2642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惠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到2016年7月18日;被执行人李志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到2018年7月7日。二被执行人现服刑于汉江监狱,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将以上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通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对本院的查证工作予以认可,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16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