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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02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学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茜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