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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某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652号原告王某,男。被告赵某某,男。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刑某某。委托代理人贾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某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某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王某未按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之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同时《机动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双方纠纷管辖法院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有《机动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现双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第十三条即“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诉讼解决”之约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下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华明审 判 员  李澍然人民陪审员  王伟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司成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