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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5日,住南充市高坪区马家乡。委托代理人袁科。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日,住南充市高坪区马家乡。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同时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小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