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5日,住南充市高坪区马家乡。委托代理人袁科。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日,住南充市高坪区马家乡。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同时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小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