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0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秀香与于天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香,于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0349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香,女。被执行人:于天波,女。申请执行人张秀香与被执行人于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1)庄民初字第51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5年7月1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76元,执行费6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其配偶李某某工资账户本院另案已冻结,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