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磊与十堰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十堰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81-2号申请执行人李磊,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十堰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滨河路22号。法定代表人叶未蓬,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在同年9月17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十堰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营业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营业部帐号为00×××78中的存款428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厚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