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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布乃贵、李秋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布乃贵,李秋燕,梁成雷,王燕,王继清,柳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21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倩,该行职工。被告布乃贵,农民。被告李秋燕,农民。被告梁成雷,农民。被告王燕,农民。被告王继清,农民。被告柳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布乃贵、李秋燕、梁成雷、王燕、王继清、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