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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丽艳与朴泽、常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艳,朴泽,常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221号原告李丽艳,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朴泽,男,自然情况不详,个体。被告常乐,男,自然情况不详,个体,现住址不明。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丽艳诉被告朴泽、常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详细住址,导致本院无法给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丽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洪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