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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奕谦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奕谦,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奕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委托代理人:黄保英,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奕谦与被上诉人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15)奎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奕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奕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彭红梅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