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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美丽与郝代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代岐,李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代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丽。上诉人郝代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对外业务都以青岛聚艺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该公司住所地在即墨市,故本案应由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移送至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交上诉人出具的收到条,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系买成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上诉人郝代岐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因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