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周建忠与方从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忠,方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忠。被执行人方从明。申请执行人周建忠与被执行人方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50000元、利息、受理费5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并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XXX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