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姜庆国与王绍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庆国,王绍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姜庆国,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被执行人王绍亮,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绍亮给付姜庆国45000元及诉讼费985元。姜庆国于2014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48535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