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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鑫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奥之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海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鑫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奥之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海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张家口市鑫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沙岭子镇屈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孙书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万录,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奥之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宣化县沙岭子镇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李旭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鑫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奥之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海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鑫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鑫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鑫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015)宣县民初字第182号审判长  刘启飞审判员  闫昊昀审判员  张贵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素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