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鹤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代肇峰、代鹏诉贾身聚、贾志忠及鹤壁飞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肇峰,代鹏,贾身聚,贾志忠,鹤壁飞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民初字第42-1号原告代肇峰,男,1953年3月18日出生。原告代鹏,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合全,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贾身聚,男,1943年2月5日出生。被告贾志忠,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中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第三人鹤壁飞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59号。法定代表人贾身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中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杜广西,男,1970年2月6日出生,鹤壁飞鹤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审理的原告代肇峰、代鹏诉被告贾身聚、贾志忠及第三人鹤壁飞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代肇峰、代鹏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贾身聚、贾志忠、鹤壁飞鹤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代肇峰、代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肇峰、代鹏撤回对贾身聚、贾志忠、鹤壁飞鹤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45元,减半收取17572元,由代肇峰、代鹏负担。审判长 祁 祎审判员 郝占峰审判员 孙璐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