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程重庆与马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程重庆。被告马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重庆诉被告马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重庆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重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重庆负担。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