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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程重庆与马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程重庆。被告马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重庆诉被告马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重庆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重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重庆负担。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