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富民、骆同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31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震,该行台东支行职员。被告:王富民,居民。被告:骆同桂,居民。被告:王富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民、骆同桂、王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何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常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