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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麦靖霞与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靖霞,周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麦靖霞,个体户。被执行人周拥军,梧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退休职工,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麦靖霞、申请执行周拥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拥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本金70082.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45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周拥军去向不明及其退休工资已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查封,为此,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麦靖霞的申请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参与冻结工资的分配。目前暂时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一旦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财产��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李海雄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