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伊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291号原告王某某,现住辽中县。被告伊某某,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