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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伊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291号原告王某某,现住辽中县。被告伊某某,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