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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永军与陈勇、梁小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永军,陈勇,梁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保字第63号原告黄永军,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陈勇,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梁小艳,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军与被告陈勇、梁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勇所有的川QXXX**标志308小型客车进行保全。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川QXXX**丰田小型客车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永军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勇所有的川QXXX**标志308小型客车,查封期间由被告陈勇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二、查封原告黄永军所有的川QXX**丰田小型客车,查封期间由原告黄永军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被保全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续查封手续,逾期未申请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建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