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清芝与舒祥周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芝,舒祥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2031号原告王清芝,女,1954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谢迎春,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祥周,男,1956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芝诉被告舒祥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芝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芝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王清芝已预交),由原告王清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