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陵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吴某,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