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李某甲,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灵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