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刑初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邓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17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无业。200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5年8月23日被陕西省南郑县牟家坝派出所抓获,后临时羁押看守所,同月27日移交江阴市公安局,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被告人邓某于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到江阴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门前及二楼阳台,乘隙窃得被害人张某乙的粉红色的胸罩1只、被害人刘某甲的黑色内衣1套(包括胸罩1只、内裤1条,下同)。案发后,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2.被告人邓某于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到江阴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门前及二楼阳台,乘隙窃得被害人张某乙的粉红色胸罩1只、被害人刘某甲的内裤2条、黑色胸罩2只、吊带衫3件。案发后,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3.被告人邓某于2014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到江阴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门前,乘隙窃得被害人刘某乙的黑色内衣1套;后被告人邓某又到江阴市某某镇某某村南缪家45号二楼阳台,乘隙窃得被害人刘某甲黑色情趣内衣1套、抹胸1件、内裤2条、打底裤2条。案发后,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4.被告人邓某于2014年11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到江阴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门前,乘隙窃得被害人刘某乙的黑色内衣2套。案发后,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5.被告人邓某于2014年11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到江阴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门前,乘隙窃得被害人刘某乙的红黄色内衣1套;后被告人邓某又到江阴市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对面的简易车棚处,窃得被害人王某乙的肉色胸罩1只;接着被告人邓某到江阴市某某镇某某号门前,乘隙窃得被害人张某乙的黄色胸罩1只。案发后,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6.被告人邓某于2014年11月19日晚上,到江阴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门前,乘隙窃得被害人刘某乙的黑色胸罩1只。案发后从被告人邓某租住处共追缴胸罩33只、内裤33条、吊带衫3件、打底裤2条、抹胸1件、情趣内衣1套。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多次供述在卷,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拍摄、制作、收集的赃物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暂扣款物收据、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证人汪某、张某甲、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张某乙、刘某乙、王某丙、刘某甲、王某乙的陈述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暂不收监通知书,人口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庄建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