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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诗晴与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诗晴,王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84号原告:方诗晴,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双,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方诗晴与被告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诗晴、被告王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诗晴诉称:2013年8月4日,王双因经营需要向方诗晴借款2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借款到期后,经方诗晴多次催要,王双拒不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诗晴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双立即偿还方诗晴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王双在庭审中辩称:方诗晴与王双之间的借款行为实际为转借行为。方诗晴称其有积蓄,希望王双帮助其获取利息。王双出于好意,与方诗晴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同时与安庆市富城商贸有限公司汪绍富签订了出借合同。方诗晴将借款转至王双账户后,王双随即将钱款汇至安庆市富城商贸有限公司。王双仅仅提供转账,并没有借款意思表示。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方诗晴提交的证据有:一、民间借款担保合同。证明方诗晴借款给王双20万的事实;二、交通银行个人转账回单。证明方诗晴转款给王双的事实;为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王双提交的证据有:一、王双与汪绍富签订的民间借款担保合同。证明本笔借款是方诗晴通过王双转存到其他单位获取利息的事实。二、2014年8月4日方诗晴与真实借款单位续签的合同。证明方诗晴通过王双将借款转存到其他单位,合同上方诗晴的签名系王双征求其意见后代签的。三、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本笔借款并非王双用于经营,实际上已转借出去。四、承诺书。证明2015年7月1日,真实借款单位向方诗晴发放还款承诺书,方诗晴的钱款确实存在了富城商贸公司。经质证,王双对方诗晴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方诗晴对王双提交的证据认为均与其无关。本院经审查,对方诗晴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对王双提交的证据因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王双与方诗晴签订《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约定:王双向方诗晴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还款期限届满时,如王双未能足额偿还本息,应承担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同日,方诗晴通过交通银行向王双汇款20万元。因借款到期后,王双未清偿借款本金,方诗晴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王双按季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方诗晴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已付清。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及交通银行转账回单能证明方诗晴与王双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对王双提出其非实际借款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现有证据能证实王双向方诗晴借款20万元的事实,故王双应偿还方诗晴借款本金20万元。因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违约金明显过高,方诗晴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诗晴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8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萍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洪浩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