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邓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邓某,无业。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以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启汉人民陪审员 金乐然人民陪审员 刘贵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思远 来源: